中新網重慶12月19日電 (郝紹彬 曹鵑 王俊楠)罐車側翻油箱泄漏,柴油流入魚塘上游水凼後流入魚塘,造成漁業直接經濟損失39餘萬元。2014年12月19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對外發佈了該院2012年審結的一起水污染責任糾紛,該案判決被告重慶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白某漁業損失、檢測費、鑒定費250762.80元。
  白某系重慶市江津區某村村民,2000年12月始在該村白家灣村民小組承包經營小岩洞、小灣二口魚塘,2001年10月在該村民小組的大岩洞處自行修建一口魚塘,三口魚塘面積60畝,從事漁業養殖。
  三口魚塘位於雙福街道高滸村在建的團結大道旁,均系利用天然地勢修建,以天然溝渠為魚塘唯一水源,進水方式為串列式,溝渠上游來水通過魚塘後排入下游。原告養殖模式屬於以草魚為主,以花白鰱、鯽魚為輔的投餌池塘一般養殖模式;上年度年末投苗,至次年9月份下旬,養殖周期為一年。
  2010年9月26日23時許,重慶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罐車行至重慶市江津區雙福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工地時側翻,致油箱泄漏,柴油流入原告承包經營的三口魚塘的上游水凼中,並沿溝渠流入魚塘,三口魚塘的水質被泄漏的柴油污染。
  2010年10月13日,重慶市江津區漁政漁監船檢站勘驗事故現場。2010年12月30日,重慶市江津區漁政漁監船檢站發出通知,原告承包經營的三口魚塘遭受柴油污染,由有關單位督促銷毀,禁止上市銷售。白某遂到法院起訴維權。
  2010年12月2日,白某委托西南大學司法鑒定所對“養殖池塘水質污染與交通事故因果關係及漁業經濟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水源地交通事故產生的燃油泄漏與白某養殖池塘石油類污染有因果關係;受油污污染魚類失去商品價值;漁業直接經濟損失為39.2098萬元。”。
  江津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張某駕駛車輛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柴油從油箱漏出並流入原告承包經營的三口魚塘的上游水凼,張某明知柴油泄漏的事實,未採取污染控制措施,致使柴油沿溝渠流入上述魚塘,經西南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燃油泄漏與原告承包經營的三口魚塘石油類污染有因果關係;被告張某對上述魚塘遭受燃油污染具有過錯,由於其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員,翻車事故發生時在執行工作任務,故應由重慶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燃油泄漏地點距離原告承包經營的魚塘相距較近,且在事發後第二天早晨原告的妻子即知曉魚塘進水溝渠上游發生了翻車事故,但原告未及時發現泄漏的燃油經溝渠流入其承包經營的魚塘,也未及時採取污染控制措施,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原、被告的過錯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等因素,酌情確定由被告某公司對原告白某因燃油污染魚塘所遭受的損失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原告白某自行負擔40%的損失。  (原標題:罐車側翻柴油泄魚塘 肇事方導致水污染判賠2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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